广电网络、ST易连收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ST京蓝、天沃科技遭行政处罚,股民均可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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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涉多份年报信息披露违规,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ST易连,证券代码600836)于2024年12月6日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沪证监处雷受损的投资者可报名挽损。
*ST易连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受损股民可关注
2024年12月6日, *ST易连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沪证监处罚字【2024】33号)。该告知书明确ST易连涉嫌以下违法事实:
重大遗漏;三、通过虚假贸易虚增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导致2021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此前,ST易连于2024年2月27日就曾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而收到中国证监会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03202401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和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受损投资者有权请求赔偿损失。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行为不仅损害了投资者的知情权,还对证券市场的公平性和效率造成负面影响。
2021年4月29日至2024年2月27日期间买入ST易连,并在此后卖出或仍持有股票的投资者,有权依法索赔(具体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ST京蓝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投资者可进行索赔
2023年11月21日,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京蓝”,股票代码:000711)收到中国证监会黑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5号。该决定书表明ST京蓝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一、202年、2022年年度报告未按规定披露商誉减值信息;二、2021年度少计提商誉减值损失;三、2021年度、2022年度少计提坏账准备。
ST京蓝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ST京蓝时任董事长、总裁、代董事会秘书郭绍增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时任财务负责人高红全面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承担主要责任,是ST京蓝信息披露违法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此,中国证监会处以警告和罚款。
,并在2023年7月13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提出索赔(最终索赔条件须以法院认定为准)。
广电网络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受损股民可关注
2024年7月5日,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电网络”,股票代码:600831)收到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证监处罚字〔2024〕2号)。该告知书标明广电网络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事实,具体如下:
广电网络2022年年报披露“2022年度本公司与13家供应商就协议付款达成供应商折扣承诺,供应商折扣合计为33,,083.16元,本期计入‘投资收益-债务重组利得’”,上述债务重组利得包含广电网络渭南分公司合阳支公司相关债务重组收益468.86万元,确认前提是《关于合阳县立体防控体系治安视频监控图像服务安装服务工程建设费用打折承诺函》所约定的广电网络在2022年10月30日前向交易对方支付约定金额款项。实际上,截至2022年末广电网络并未向交易对方全额支付款项。该债务重组收益在2022年不满足收益确认条件,导致广电网络2022年年报虚增利润总额372.95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18.86%。
此外,广电网络2022年年报虚增利润总额586.72万元,综合信用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等因素,导致广电网络2022年虚增利润总额792.98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40.10%。
院认定为准)。
天沃科技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投资者可进行索赔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沃科技”,股票代码:002564)于2023年12月28日发布公告称其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49号)。该决定书载明天沃科技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具体内容如下:
天沃科技控股子公司中机电力在37个新能源电力工程承包项目的收入确认上存在不实,通过制作虚假的产值确认单虚构或调整项目完工进度,调节项目收入和利润,导致2017年至2021年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此外,天沃科技部分资金往来属于关联交易,且无商业实质,构成非经
此前,2018年5月,天沃科技非公开发行1.47亿股,募集资金10.71亿元。2019年8月,天沃科技将1.6亿元募集资金置换前期以自筹资金为玉门鑫能光热第一电力有限公司运营建设所提供的借款。天沃科技未按《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第十条规定及时披露上述1.6亿元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情况,也未在《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
2023 年 4 月 27 日,天沃科技披露了《关于预计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公告及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的提示性公告》。直至 2023 年6 月 28 日,天沃科技才披露《2022 年年度报告》。
者可以提出索赔(最终索赔条件须以法院认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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