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读懂中安科诉招商证券索赔15.315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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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源自:金融界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600654.SH)于10月11日晚间宣布,公司已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招商证券(600999.SH)赔偿因未能履行财务顾问职责导致的损失,总计15亿元。这包括向投资者支付的赔偿款、股份、罚款金以及虚增评估值的对价。此外,中安科还要求招商证券退还财务顾问费315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目前,该诉讼请求总额暂计为15.315亿元。上海金融法院已向中安科送达《受理通知书》,但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中安科与招商证券的合作于2013年5月和2014年8月,双方签订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的财务顾问及持续督导协议。2015年1月,在招商证券的全程参与下,中安科完成了重大资产重组,新增股份完成登记。然而,后续的法律判决和行政处罚显示,招商证券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存在误导性陈述,未尽勤勉尽责义务。
中安科认为,招商证券的违约行为导致了公司遭受重大损失。公司指出,招商证券未能依法勤勉尽责,导致中安科在重组项目中的信息披露出现误导性陈述和虚假记载,进而遭受行政部门的处罚,并支付了巨额赔偿。此外,招商证券未能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未能识别重组项目中的重大风险,对重组交易定价的公允性发表了错误意见,导致重组置入资产评估值严重虚增。
中安科的前身是飞乐股份,成立于7年,并于1990年在上交所上市。公司原主要从事电声元器件的制造和销售,后转向汽车电子产品的研发和制造。2014年,公司通过重大资产重组收购了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主营业务变更为安防系统集成及运营服务、产品制造。2016年,中安科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并于2019年遭到行政处罚。
2022年,招商证券也遭到证监会的立案调查,并在同年9月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认为,招商证券在制作和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时存在误导性陈述,未对相关项目予以必要的关注和审慎核查。
最高人民法院将中安科案列为财务造假典型案例之一,指出部分证券服务机构未充分履职尽责是造成证券虚假陈述等侵害投资者权益行为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法院判决招商证券在25%的范围内对中安科的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安科表示,本次诉讼是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采取的正当举措。公司指出,诉讼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如果胜诉,获得的赔偿款将有利于提升公司所有者权益,改善公司资产质量,优化资产结构,提升公司市场信誉。如果败诉,也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因为向投资者赔付的款项已在《重整计划》中足额计提偿债资源。
目前,中安科的实际控制人仍为中恒汇志,持股比例为13.98%,为公司第二大股东。中安科的业务范围包括安保综合运营服务、智慧城市系统集成、智能安防产品制造等。2024年上半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3.14亿元,同比增长3.43%;归母净利润2509.1万元,较上年同期扭亏为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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