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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公告日,累计有冯展鹏等995 名股民以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金额达到 318,005,866.47 元,张杰、许志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24 年 6 月 7 日,公司收到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3)闽 02 民初 505 号,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三十日内向原告冯展鹏等 995 人支付赔偿金159,002,933.24 元;证券代码: 002235 证券简称:安妮股份 公告编号: 2024-015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 一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 318, 005, 866.47 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公司前期已按照相关会计准则等规定对本案计提了预计负债。鉴于一审判决尚未生效,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一、有关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31 日披露了郭阿尾、贾梅等人与公司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31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公告编号:2023-041)。
截至本公告日,累计有冯展鹏等 995 名股民以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金额达到 318,005,866.47 元,张杰、许志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2024 年 6 月 7 日,公司收到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3)闽 02 民初 505 号,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三十日内向原告冯展鹏等 995 人支付赔偿金159,002,933.24 元;
2 995,000 元;
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公告之日,公司存在小额诉讼事项,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事项披露标准,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前期已按照相关会计准则等规定对本案计提了预计负债。鉴于一审判决尚未生效,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 报 》《 证 券 日 报 》《 证 券 时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特此公告!
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6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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