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仲裁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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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下发的关于公的执行。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仲裁的基本情况
(一)公司与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1
1、仲裁当事人
申请人: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本次纠纷的起因
申请人系“博时资本粤奇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粤奇1号”)的管理人,2019年9月10日,申请人代表粤奇1号与江苏保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华公司”)、被申请人签订三方协议《应收账款转让合同》。同日,三方签署了《应收账款转让清单》确认了保华公司转让的应收账款债权主合同编号以及价款,保华公司向被申请人出具了《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函》,向被申请人通知应收账款转让的事实以及确认应付款金额和账户;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和保华公司出具了《应收账款转让确认函》,确认了保华公司向申请人转让应收账款债权的事实、金额和支付账户。
三方协议《应收账款转让合同》签署的同时,申请人向应收账款转让方保华公司支付了应收账款转让款30,746,337元,完整履行了合同义务。根据《应收账款转让合同》的约定,被申请人应申请人仍未履行付款义务。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要述行为严重违反合同约定,侵犯了申请人的正当权益,因而提起本次仲裁申请。
1)中进行了相应披露。
3、仲裁请求
①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款项人民币33,575,000元。
②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02,175元(以33,575,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
④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保全费、担保费。
4、仲裁裁决情况
2021年5月14日,公司披露了收到广州仲裁委员会对公司与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作出的仲裁裁决,裁决主要内容如下:
①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款项人民币33,575,000元。
②
③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财产保全保险费20,400元、保全费5,0
④本案仲裁费239,916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上述裁决被申请人应付申请人的款项,自本裁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逾期支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5、仲裁进展情况
①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情况
5号]的仲裁裁决。
公司认为: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存在程序违法之处,导致涉案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裁决结果不公,依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应予以撤销。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决定立案审理,并出具了《受理案件通知书》[(2021)粤01民特891号]。
7月30日,公司披露了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公司与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债权债务概括
②博时资本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
案字第95号]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博时资本的申请,法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要求公司立即履行如下义务:向申请人支付款项38,240,712.57元(暂计),交纳执行费105,640.71元(暂计)。
③法院裁定中止裁决的执行情况
号裁决的执行。
④法院裁定恢复裁决的执行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法院下发的《执行裁定书》[(2021)粤01执3807、3808号],在法院以(2021)粤01民特891、892号民事裁定驳回了公司撤销仲裁裁
(二)公司与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2
1、仲裁当事人
申请人: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本次纠纷的起因
第96号],本次纠纷的起因如下:
申请人系“博时资本粤奇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粤奇1号”)的管理人,2019年9月10日,申请人代表粤奇1号与上海驭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驭帅公司”)、被申请人签订三方协议《应收账款转让合同》。同日,三方签署了《应收账款转让清单》确认了驭帅公司转让的应收账款债权主合同编号以及价款,驭帅公司向被申请人出具了《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函》,向被申请人通知应收账款转让的事实以及确认应付款金额和账户;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和驭帅公司出具了《应收账款转让确认函》,确认了驭帅公司向申请人转让应收账款债权的事实、金额和支付账户。
三方协议《应收账款转让合同》签署的同时,申余款项。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要述行为严重违反合同约定,侵犯了申请人的正当权益,因而提起本次仲裁申请。
披露。
3、仲裁请求
①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款项人民币19,025,000元。
④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保全费、担保费。
4、仲裁裁决情况
2021年5月14日,公司披露了收到广州仲裁委员会对公司与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作出的仲裁裁决,裁决主要内容如下:
①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款项人民币19,025,000元。
②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
③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财产保全保险费11,564元、保全费5,000元、邮递费12
④本案仲裁费144,191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上述裁决被申请人应付申请人的款项,自本裁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逾期支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5、仲裁进展情况
①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情况
公司认为: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存在程序违法之处,导致涉案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裁决结果不公,依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应予以撤销。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决定立案审理,并出具了《受理案件通知书》[(2021)粤01民特892号]。
7月30日,公司披露了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公司与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的《民事
②博时资本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
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博时资本的申请,法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要求公司立即履行如下义务:向申请人支付款项21,686,549.64元(暂计),交纳执行费89,086.55元(暂计)。
③法院裁定中止裁决的执行情况
④法院裁定恢复裁决的执行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法院下发的《执行裁定书》[(2021)粤01执3807、3808号],在法院以(2021)粤01民特891、892号民事裁定驳回了公司撤销仲裁裁决申请后,申请执行人博
二、本次仲裁的进展情况对公司的影响
案字第96号],广州仲裁委员会对申请人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仲裁申请作出了终局裁决;7月30日,公司披露了收到法院驳回公司提出的撤销案涉仲裁裁决的申请。法院于近日裁定恢复仲裁裁决的执行,公司
2、鉴于公司已由广州市中级人民决的结果与临时管理人进行沟通,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备查文件
《执行裁定书》[(2021)粤01执3807、3808号]。
特此公告。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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