泽达易盛特别代表人诉讼案对市场的意义

  lucy668      2024年06月23日 星期日 上午 6:48

文 | 黄江东

2023年7月19日,上海金融法院发布泽达易盛案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中证中小投资者者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投资者服务中心)发布公开征集泽达易盛案投资者授权公告,该案或将成立第二单特别代表人诉讼。泽达易盛作为首批因欺诈发行被行政处罚的科创板公司,值此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之际,该案的处罚及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对市场具有重要意义。

1. 有效震慑市场违法行为,为全面注册制保驾护航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泽达易盛案答记者问中再次重申对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的“零容忍”态度,明确证监会将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要求,推动对欺诈发行等违法犯罪行为实行行政、民事、刑事立体惩处,形成强力震慑。

在行政责任方面,证监会已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对泽达易盛及相关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罚。2019年新修订的《证券法》大幅提高了证券虚假陈述行为的处罚金额,泽达易盛案中时任董事长、总经理与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因公司欺诈发行行为被分别处以顶格1000万元的处罚,泽达易盛因两项违法行为共被处以8600万元的罚款,4名直接责任人员因两项违法行为共被处以5650万元的罚款。而欣泰电气欺诈发行案中,除实控人因指使行为被处以非法所募资金的3%即772万元罚款外,17名直接责任人员共被处以仅303万元罚款。新《证券法》下对证券违法行为打击力度提升明显。

在民事责任方面,结合投资者服务中心发布的公告与当前诉讼进展情况,本案转换为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可能性很大。我国首例特别代表人诉讼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广州中院判决被告康美药业向52037名投资者赔偿损失约24.59亿元。可以预见,本案转换为特别代表人诉讼后,泽达易盛与相关责任人员或将承担巨额赔偿责任。

在刑事责任方面,若相关责任人员涉嫌刑事犯罪的,亦将承担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在招股说明书等发行文件中存在虚假陈述,非法募集资金金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原追诉标准为发行数额五百万元以上),即应立案追诉欺诈发行证券罪;虚增或虚减营业收入、利润达到当期披露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即应立案追诉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证监会表示将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协调,对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推动案件刑事追责相关工作,泽达易盛及相关责任人员或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是资本市场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对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的“零容忍”是为“不干预”保驾护航的重要举措。注册制打开企业发行上市入水口的同时,严厉打击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行为是维护“池水”清澈,净化市场生态的重要保障。妥善处理好在试点注册制下出现的首批欺诈发行案件对于全面注册制平稳启航更具重要意义。

2. 践行保护投资者理念,提高投资者的市场信心

保护投资者是证券监管的重要目的之一。除严厉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震慑市场外,为受损投资者提供充分的救济途径,填补投资者损失亦是重要工作。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具有“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特征,大幅降低了投资者的维权成本和诉讼风险,能够一揽子解决泽达易盛案的民事赔偿问题,有助于妥善快速化解群体性纠纷。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后,因泽达易盛欺诈发行行为遭受损失的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可得到充分保护。

欺诈发行案件的出现会影响公众投资者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真实性的质疑,尤其是股票发行注册制减少证券监管部门对企业发行上市的实质干预后,适用注册制发行上市的公司的证券违规行为可能打击投资者对注册制改革的信心,这将对市场造成恶劣影响。市场各方充分践行保护投资者的理念,在追究违法者责任之外,以保证投资者获得赔偿的充分性与有效性为优先,有助于提振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的信心,消除违法事件对市场声誉造成的负面影响。

3. 积累特别代表人诉讼经验,推动代表人诉讼常态化

2019年《证券法》生效实施至今已有三年时间,新旧法的衔接已基本完成,但作为新《证券法》制度修订最大亮点之一的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却仅有康美药业案一起案例。相较于普通代表人诉讼,特别代表人诉讼能够一次性解决纠纷,与此同时,相关责任人可能短期内面临巨额赔偿,破产风险增加,进而提高了投资者取得赔偿的不确定性。因此,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的发起者,在决定发起程序时需谨慎考量。

然而,特别代表人诉讼仅是一种特殊的诉讼程序,程序本身并不会增加上市公司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总量,减少投资者诉讼成本、一次性解决纠纷才是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的主要目的,即使因巨额赔偿导致上市公司存在破产风险,这也是对违规企业应有的惩罚,并且不采取一次性解决纠纷的方式并不会使得公司能有更强的赔偿能力,反而会使得部分因顾虑维权成本的投资者的损失无法得到补偿。因此特别代表人诉讼会在短期内增加巨额赔偿并不是不适用该制度的充分理由。

笔者认为,特别代表人诉讼对证券监管部门、人民法院以及投保机构都提出了新的要求。对于证券监管部门而言,证券监管部门的责任认定是确定民事诉讼被告范围的重要依据,因此其应当更为精准地认定直接责任人员;对于人民法院而言,其应当准确划分责任人员的责任,应结合相关人员的过错及其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原因力大小等因素准确确定人员的责任范围;对于投保机构而言,其应当谨慎选择案件,重点关注违法事实清楚、案涉受损投资者众多、典型重大有示范意义的案件。

泽达易盛案再次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将为法院、投保机构、证券监管部门等各方积累更多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处理经验,推动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常态化,更好地维护投资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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