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美星股票索赔:控股股东违法行为拟受处罚 投资者索赔须知

  lucy668      2024年06月17日 星期一 上午 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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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12月6日,江苏新美星(维权)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新美星或公司,证券代码:300509)发布公告称:“公司接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何德平先生函告,获悉何德平先生收到了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编号:处罚字〔2021〕108号)”。(新美星维权入口)

主要内容如下:一、涉嫌操纵“新美星”情况。何德平及其他四位当事人涉嫌控制账户组交易“新美星”股价,账户组具备资金优势和持股优势,自2018年9月26日开始持续大量买入“新美星”。2018年9月26日至2019年6月26日,“新美星‘’股价上涨33.11%,偏离同期创业板综指26.09个百分点,偏离同期行业指数25.95个百分点,扣除佣金和相关税费,盈利47,835,571.55元。二、何德平涉嫌信息披露违法的相关情况。在新美星2016年4月上市前,上海海得泽广投资管理中心(普通合伙)(下称海得泽广)代何德平及有关当事人持有新美星80万股股份,占新美星上市时总股本的1%。上市后,该部分股票继续由海得泽广代持。

中国证监会认为,何德平及其他四位当事人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何德平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如实告知上市公司有关持股情况,导致新美星在相关公告中均未披露相关情况,何德平的行为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

中国证监会拟决定:1、就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对何德平及其他四位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47,835,571.55元,并处以143,506,714.65元罚款,其中,何德平及其中一位当事人承担 50%罚款即71,753,357.33元。2、就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对何德平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3、对何德平采取10年市场禁入措施。

2021年7月30日,新美星发布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何德平先生收到中国证监会的《立案告知书》,因其涉嫌操纵证券市场、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其立案”。

陈述被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

  因中国证监会对何德平的两种违法行为拟进行行政处罚,故索赔条件为:

1、在2016年4月25日(首发上市日)至2021年7月29日期间买入新美星股票,且在2021年7月29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或者

2、在2018年9月26日至2019年4月3日期间卖出新美星股票;或者在2019年4月4日至6月26日期间买入新美星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办理索赔诉讼登记。

  1、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费为风险代理,在投资者获赔后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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