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新潮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并不影响股民维权,没参与的仍可报名

  lucy668      2024年05月20日 星期一 上午 11:31

2024年4月27日,新潮能源600777公告称,因审计机构对公司出具内控否定意见,公司股票自2024年4月30日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股票简称由“新潮能源”变更为“ST新潮”。之后股价连续跌停,当前又迎来了连续涨停。需要提醒大家的是,这一切都不影响投资者维权。我们有批量案件在诉讼中,如已委托我们,尚未有结果的请耐心等待。维权仍在进行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股民可以报名:

在2017.10.14到2018.12.18之间曾买入新潮能源600777股票,且在2018.12.18收盘仍有一些持股。

回顾本案,2021年12月25日,新潮能源600777公告称收到了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号)。证监会经调查认定:

2016年6月1日,北京恒天龙鼎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恒天龙鼎)与上海珺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珺容战略资源5号私募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珺容5号),恒天龙鼎出资5亿元作为优先级投资人,参与新潮能源非公开发行股份收购资产项目。2016年6月13日,恒天龙鼎与北京正和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和兴业)签订《回购协议》,约定正和兴业在恒天龙鼎支付5亿元基金认购价款之日起9个月内一次性回购其基金份额,并约定由三家公司及两名自然人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此后,恒天龙鼎与前述五方签署了《保证合同》。2017年10月,恒天龙鼎向恒天中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天中岩)转让全部珺容5号基金份额。恒天中岩亦与正和兴业签订《回购协议》(编号htzh2017-01),约定正和兴业回购恒天中岩持有的珺容5号基金份额,前述《回购协议》同时约定由新潮能源作为保证人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

2017年10月14日,新潮能源时任董事长黄万珍、时任总经理胡广军安排时任监事杨毅在《保证合同》(编号htzh2017-05)上加盖公司公章。前述合同主要内容为:新潮能源作为保证人为正和兴业的履约义务提供担保,担保范围为正和兴业基于《回购协议》(编号htzh2017-01)所负义务,担保方式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涉及担保金额613,337,534.25元,占新潮能源2016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1.24%。

对于上述担保事项,新潮能源未及时予以披露,也未在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2018年6月20日,因正和兴业始终未按约定履行回购义务,恒天中岩将正和兴业、新潮能源起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要求正和兴业支付回购价款613,337,534.25元及违约金63,483,793.43元,并由新潮能源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018年12月1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向新潮能源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相关事项新潮能源已公告披露。

2021年3月22日,恒天中岩就该案提出撤诉申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恒天中岩撤诉,相关事项新潮能源已公告披露。

据此,证监会决定对新潮能源及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资者代理证券维权,已有大量成功获赔案例。此前早已代理新潮能源股民起诉到法院,当前正在法院审理中。符合条件的股民可以报名参加维权,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委托我们,我们可采用风险代理模式,只有实际拿到赔偿款之后才会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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