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股票索赔| 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赔偿案件中,董事责任的...
lucy668 2024年03月21日 星期四 上午 6:09
原告顾某、黄某等55326名投资者及其代表人某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工作人员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广东省广州直接参与财务造假、是否主管会计工作、是否参与日常经营管理、是否在相关年度及半年报告上签字,分别判令承担全部连带责任以及在20%、10%、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出具年度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及签名的注册会计师对药业公司的全部损失赔偿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药业公司财务造假民事赔偿诉讼,其中人民法院对公司董事作出的数以亿计的巨额判罚,更是引发上市公司董事的群体性恐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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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既是对药业公司等虚假陈述热点事件的最快回应,也是对虚假陈述侵权行政执法规范和裁判规范的科学总结凝练和重要突破与创新。
首先过错推定仅是法律意义上基于过错责任对虚假陈述行为的一般预判,仅具有事实认定的初始意义。在我国以往的司法实践中,一般受到行政处罚的董事就被直接认定为存在民事上的过错从而担责。《规定》第14条首次对董事过错的认定根据作出直接具体的规定。董事的岗位和职责是过错审查的第一要素,例如内部董事与独立董事对于公司信息和业务事项的控制能力和投入于公司事务时间精力存在显著区别。其次是董事在信息披露资料的形成和发布中所起的作用,例如独立董事在信息披露中的微弱作用几乎难以发现或影响那些在信息形成源头造假的董事。最后是董事获取相关信息的渠道以及为核验相关信息所采取的措施,例如对于不同披露文件所采取的措施应具有适当性和合理性。同时,董事的反证抗辩只是法律给予董事推翻过错认定的权利。《规定》中把董事过错抗辩的有效限定在一定范围内,作为排除过错的部分理由,仍需结合董事勤勉尽责等其他证据,才具有否定过错的充分理由。
综上所述,在现行连带责任的规定和实践下,董事为避免承担巨额赔偿责任,首先应当逐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避免部分董事独断专权导致公司监督机制失去有效运转,从源头上遏制虚假陈述的形成;其次,要加强董事勤勉尽责的意识与能力,例如聘请具有不同专业能力的外部董事,还有对中介机构提供的报告应保持审慎和合理怀疑,对于出现的“危险信号”主动核查,真正在实质上做到勤勉尽责。
作者:范皓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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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刑事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