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合规披露担保事宜 新潮能源被罚30万元 即将面临股民索赔
lucy668 2024年01月04日 星期四 上午 6:24
原标题:未合规披露担保事宜 新潮能源被罚30万元 即将面临股民索赔
违规担保遭罚30万 新潮能源事件始末
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12月24日晚间,新潮能源600777发布公告称收到了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处罚决定书之内容:2016年6月1日,北京恒天龙鼎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与上海珺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珺容战略资源5号私募基金基金合同》,恒天龙鼎出资5亿元作为优先级投资人,参与新潮能源非公开发行股份收购资产项目。2016年6月13日,恒天龙鼎与北京正和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回购协议》,约定正和兴业在恒天龙鼎支付5亿元基金认购价款之日起9个月内一次性回购其基金份额,并约定由三家公司及两名自然人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此后,恒天龙鼎与前述五方签署了《保证合同》。2017年10月,恒天龙鼎向恒天中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天中岩)转让全部珺容5号基金份额。恒天中岩亦与正和兴业签订《回购协议》,约定正和兴业回购恒天中岩持有的珺容5号基金份额,前述《回购协议》同时约定由新潮能源作为保证人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
2017年10月14日,新潮能源时任董事长黄万珍、时任总经理胡广军安排时任监事杨毅在《保证合同》上加盖公司公章。前述合同主要内容为:新潮能源作为保证人为正和兴业的履约义务提供担保,担保范围为正和兴业基于《回购协议》所负义务,担保方式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涉及担保金额613,337,534.25元,占新潮能源2016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1.24%。
对于上述担保事项,新潮能源未及时予以披露,也未在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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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认为,新潮能源未及时、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担保事项的行为,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黄万珍、胡广军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杨毅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证监会决定:对新潮能源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一并予以处罚。
新潮能源面临股民民事赔偿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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