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探讨 | 股票期权激励行权获得的证券可否要求证券虚...
lucy668 2024年04月04日 星期四 上午 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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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探讨 | 证券虚假陈述侵权纠纷中,机构投资者是否具有更高的注意义务
被告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推出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原告投资者通过在行权期以行权价格行权而取得股票,此部分投资者能否在证券虚假陈述侵权诉讼中要求责任主体赔偿?
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股票期权计划,决定一次性授出或分次授出股票期权,但累计授出的股票期权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不得超过股票期权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据此,该部分投资者就股票期权的行权的重要条件是董事会的授出决定。而之所以有这样的授权决定,是因为该部分投资者是被告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就此而言,该部分投资者通过行权获得股票与通过证券交易场所的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买入股票并不相同,不适合在代表人诉讼中与通过证券交易场所的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买入股票的投资者一并进行救济,相关当事人可依法另行主张权利。需要指出的是,通过股权激励行权方式获得股票的这部分投资者,也有在二级市场作为普通投资者买入被告公司股票的情况。这种情况下购入股票因虚假陈述产生损失的,仍然应当在本案代表人诉讼中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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