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潮能源(600777)违规大事记——投资者该如何准备索赔?
lucy668 2024年01月06日 星期六 上午 6:19
2021年9月3日晚间,新潮能源(600777)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这意味着在之前新潮能源因为提供重大担保,而被恒天中岩起诉为共同被告的案件虽然已经撤诉,但也暴露了新潮能源在内控方面比如信息披露违规的问题,证监会对新潮能源违规的事实已经查明。
证监会认为,新潮能源对于重大担保未及时披露,也未在2017年报和2018半年报中披露, 决定:(一)对新潮能源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二)对黄万珍、胡广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的罚款;(三)对杨毅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一、新潮能源违规大事记(时间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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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1日,恒天龙鼎签订《基金合同》并出资5亿元,参与“新潮能源”非公开发行股份收购资产项目。2016年6月13日,恒天龙鼎与正和兴业签订《回购协议》,正和兴业承诺将回购恒天龙鼎持有的上述基金份额。
2017年10月间,恒天中岩从恒天龙鼎受让上述基金份额,再与正和兴业签订《回购协议》,正和兴业仍然承诺将回购该基金份额。《回购协议》同时约定由新潮能源作为保证人,为正和兴业应当支付的回购款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2017年10月14日,新潮能源时任董事长黄万珍、时任总经理胡广军安排监事杨毅在《保证合同》上加盖公司公章(事后查明)。但本次担保并未经过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这就为日后问题的出现埋下了隐患。
2018年12月18日,新潮能源收到北京高级法院《应诉通知书》,恒天中岩起诉正和兴业回购纠纷,新潮能源作为担保人被列为共同被告,随案件一同进入诉讼,被要求对63万元回购款及违约金合计67682万元承担连带担保偿付责任。
2018年12月18日,上交所发出《涉诉相关事项的问询函》,就上述担保纠纷及担保案值67682万元,要求新潮能源就“担保事项的签章人及知情人情况”以及“为第三方的回购款提供担保的原因”等10个疑问,向公众披露、答疑。
2018年12月20日,新潮能源发布公告称,部分银行账户资金被冻结,冻结原因为上述担保纠纷案件,多家银行账户资金合计2958万元已被北京高级法院冻结(约占公司货币资金总额9.51亿元人民币的3.11%)。
2018年12月26日,新潮能源回复上交所的问询函称,应时任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黄万珍和时任总经理胡广军的要求,公司曾于2017年10月在一份名为《保证合同》的文件上盖章,但未对用印文件留底,并且《保证合同》未遵照《公司章程》、《对外担保制度》等规定,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现任高管层对该笔担保不知情,亦不排除他人伪造公章等情况,公司无法确认案涉担保是否属实,公司已报案,但公安机关尚未就是否正式立案侦查做出明确答复。
2019年4月26日,新潮能源发布《年报》,年报显示,截至目前公安机关尚未就是否正式立案侦查作出明确答复。
2019年5月22日,上交所发出《年报问询函》,要求新潮能源披露上述涉诉事项进展,明确说明相关责任方。2019年6月11日,新潮能源回复《年报问询函》称,公司尚未收到北京高院的开庭通知,将根据案情进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此前公司已报案并且已收到公安机关的《受案回执》。经过公司近期的自查,公司现任高管层均表示对案涉担保事项不知情。时任高管层除监事杨毅之外,其他人员均表示不知情。
,上交所发布《201一审管辖异议裁定提起的上诉请求,北京高院对该案将继续享有管辖权。目前该案尚在审理过程中,公司后续将持续跟进案件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新潮能源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京调查字 20043 号),因此前的重大担保事项未依法向投资者披露,新潮能源涉嫌信息披露违规,根据《证券法》,证监会决定立案调查。同日收到《调查通知书》的还有公司前任董事长黄万珍、前任董事兼总经理胡广军、前任监事杨毅。
2021年4月6日,新潮能源公告称,北京高院下达了《民事裁定书》,原告恒天中岩已于2021年3月22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北京高院已经裁定准许原告撤诉,这在法律程序上意味着新潮能源已经不再是这笔合计67682万元经济案件的被告。
2021年9月3日晚间,新潮能源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这意味着证监会对新潮能源的信息披露违规事实已查明,案件细节已锁定,接下来走完程序即将下达正式《行政处罚决定书》,投资者的索赔将拉开序幕。
于证券虚假陈述的司法解释,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的,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公司主体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索赔弥补损失。公开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12月31日,新潮能源股东人数为95873户,这意味着众多投资者或具有索赔资格。
而随着信披违规一案已被调查完毕,新潮能源股民的索赔条件也在进一步明朗,在2017年10月17日至2018年12月18日期间买入新潮能源(600777)股票的投资者,并们将正式启动第一批索赔诉讼。
索赔项目包括(高买低卖)投资差额损失,以及对应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利息与预缴的诉讼费等,具体以法院判决为准。
的“索赔条件”。投资者后期如果加入索赔,除了注意共同被告的数量,尽可能把受处罚的“董监高”都列为共同被告以锁定胜诉之后的实际赔付能力之外,还需要注意诉讼时效(维权截止时间的问题)。诉讼索赔不会影响现有账户的一切正常交易,不会导致账户冻结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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